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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就是说工作的年限越长,工资高的员工,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偿就越高。
若是协商解除后已经签订协议,并且已经支付了补偿,但是补偿的数额远低于经济补偿的法定金额,劳动者是否可以撤销协议重新要求补偿?
【案例】工龄二十几年协商解除补偿1万,能否撤销
李果富1989年8月到某集团公司下属化肥厂工作,工作岗位为编织袋车间维修工。
2013年底,工厂停产,公司便安排李果富放了长假。
2014年4月,李果富与公司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为李果富办理失业金手续;双方再无任何责任义务。
2014年5月,李果富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981.30元,未被支持又上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公司拿出了李果富出具的收到条,载明:今收到现金壹万元整,一次性付清,以后和公司无任何关系和纠纷,李果富和公司双方均认可该壹万元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果富与公司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签订协议书及付款协议,李果富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交证据双方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双方之间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综上,应当认定李果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签订的协议书及付款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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