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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夜班下班回家途中突发心脏疾病猝死,能否认定上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下班已经离开工作岗位,在途中突发疾病,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但员工突发心脏疾病死亡,是过度劳累所致,因企业长期安排员工超时夜班所引起的,与工作密切相关,实践中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程某是某电子公司员工,2018年10月24日早上7点下夜班后,程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
人社局认为,程某是在下班途中突然倒地因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种视同工伤的任一情形,因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程某妻子潘某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其丈夫程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是由劳累等因素所致。
程某在死亡前每天工作近12小时,长期高强度上夜班,程某在上完夜班下班途中猝死,与公司安排超时夜间工作有关,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
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病情严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到医院进行抢救,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各环节先后顺序紧密相连。
程某在下班途中,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程金辉的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金辉的死亡不属于工伤符合规定。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 876680元,相比上年度的 847180 元,增加了29500元,这个标准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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