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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昭2017年4月进入某设备制造公司从事技术员一职,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在电话里约定了工资每个月6000元,试用期6个月,工资4500元每月。
4月10日正式入职公司后,张昭又在微信上与公司人事确认了工资标准和试用期,并保留了相应证据。
6个月的试用期满,公司认为张昭的技能不达标、工作态度不积极,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10月11日公司人事找到张昭谈话,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张昭之间的劳动关系,约谈时张昭录了音。
10月20日,张昭向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7年5月10日至10月1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
2.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
3.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6000元;
4.裁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9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员工入职企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张昭2017年4月10日入职制造公司,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当自5月10日起向张昭支付二倍的工资。
张昭在公司工作了6个月,公司应当向其支付5个月的二倍工资:6000元/月 × 5个月=30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制造公司没有与张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决定,未签劳动合同就不能约定试用期,也无法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张昭在企业工作6个月零1天,以工作一年计,故企业应当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元/月 × 2个月=1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制造公司未与张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情形。
故应当支付张昭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6000元/月 × 6个月=36000元。
未签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转正工资支付,故制造公司应当支付张昭6个月的工资差额9000元。
仲裁委最终裁决:制造公司应当支付张昭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2000元、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36000元、工资差额9000元,共计87000元。
由此可见,企业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能约定试用期,也不能说解雇就解雇,即使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解雇也属于违法解除。
企业未签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员工不仅可以要求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已经履行的试用期也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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