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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书在某企业从事的工作是检选工,2018年4月21日晚18时许,她在企业下班后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回家。
当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因天下着雨,路面有积水,她未看清机动车道上有一凹陷水坑,连人带车掉进坑里,导致鼻骨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
此后,她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企业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认为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白书以妨碍公共道路通行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从照片和监控录像可知,事发路段机动车道路上有一较大的坑,白书骑行至此摔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结合当事人自认、视频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道路管理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因白书骑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存在违反交通法规情形,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法院确认交通事故 责令重新认定工伤确认自己不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在人社局坚持否认自己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下,白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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