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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的哪些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

2021-10-11 次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多种多样,比如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年度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并非单位提供的所有培训,都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018年10月,苗龄入职扬州某月子会所,被聘为产康师。

苗龄入职时,已经取得从业相关的产后康复理疗师技能合格证书、高级中医催乳师技能合格证书。

扬州月子会所与苗龄于2018年10月28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单位派苗龄到南京进行产后康复相关专业培训,单位承担培训所需各项费用;苗龄承诺培训结束后,在扬州月子会所至少服务3年。

苗龄从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与新入职、无相关从业经历的员工李某一起到南京某月子会所接受培训,由南京月子会所发放资格证书。南京月子会所是扬州月子会所的品牌授权方。为保证扬州月子会所提供给客户的服务标准和操作流程符合品牌授权方要求,南京月子会所要求扬州月子会所的新入职员工要到南京接受培训。

2019年2月27日,苗龄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扬州月子会所认为,苗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员工培训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于是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经仲裁委审查,苗龄所接受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品牌授权方的服务标准和操作流程,与其一起参加培训的员工,既无相关从业经历也无相关技能合格证书。苗龄入职时已经取得了高级产后康复理疗师和高级中医催乳师技能合格证书,可以证明苗龄具备了高级产康师的从业技能,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

仲裁委认为,扬州月子会所派苗龄参加培训,目的是为了保证扬州月子会所产康师的服务标准与操作流程符合品牌授权方要求,与苗龄专业技能提升与否并无直接关联,应属于日常业务培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内容。

扬州月子会所主张服务期违约金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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