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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对职工未休天数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企业没有安排职工休年假,也没有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是否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能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离职,要求企业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021)辽09民终1462号
赵东(化名)2013年1月通过劳务派遣进入阜新市某新能源公司工作。
赵东在新能源公司工作了六年半,期间公司没有安排过赵东休年假,2019年7月,赵东向派遣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前,赵东的平均工资为5621.52元每月。
赵东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派遣公司和新能源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后三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公司主张:
派遣公司每月收到新能源公司的聘用费以后,都足额为赵东缴纳社会保险,收到新能源公司发放的工资款后均已按时全部发放给赵东,如果存在欠付情况,应由新能源公司支付。
关于经济补偿金,因赵东主动提交解除劳动合同,属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所以不属于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同时根据派遣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新能源公司承担派遣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
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新能源公司承担赵东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新能源公司主张:
赵东是主动旷工然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且公司并未拖欠赵东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故请求驳回赵东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新能源公司为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等义务。
赵东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新能源公司工作,应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权利。
新能源公司及派遣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保障了赵东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也未能证明给予了其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故赵东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得经济补偿,也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结合本案证据,经本院核定,应按照39,350.64元(5,621.52元*7年)进行给付,带薪休假工资按照9,858.90元进行给付。
新能源公司在未保障赵东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在给予其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方面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未安排年休假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各地判决不一致
上述案例是2021年10月8日的最新判决案例,但以往的类案有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带薪年假300%工资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法定补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年休假,只要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100%工资,员工仅能要求支付未休年假200%的工资,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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