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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没有营业执照,员工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2021-10-08 次浏览

樊明为陈蓓建开办的板厂(无营业执照)工人。

2018年12月26日10时许,樊明在厂里卸木料时,不慎从车上坠落致其头部受伤。

2019年6月11日,樊明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7月22日,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判定书》,判定樊明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

陈蓓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判定书》。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人社局所举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樊明是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木制品厂使用的工人,樊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人社局受理樊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作出涉案工伤判定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上诉人陈蓓建主张该木制品厂不是其出资建设,而是其父亲出资筹建,即便承担工伤责任,也应由其父亲承担。

经查,因涉案木制品厂未办理工商登记,法定的责任主体并未确定。

上诉人陈蓓建提供的用电合同、租地合同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实涉案木制品厂筹办时申请用电和租赁土地事宜是由陈蓓建父亲办理,不足以证实陈蓓建父亲就是涉案木制品厂开办者及实际经营管理人。

而上诉人陈蓓建在人社局谈话时明确表示其是涉案木制品厂的负责人,且陈蓓建实际上也以“老板”的身份对外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工人也受陈蓓建的管理。现樊明以陈蓓建为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应由陈蓓建承担工伤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对陈蓓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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