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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12名员工同时起诉,法院判决赔偿五十余万

2021-10-07 次浏览

实践中,用人单位破产、大量裁员、搬迁等情形下,很容易发生群体劳动争议案件。

群体劳动争议案件人数多、赔偿高、影响大,并且产生纠纷后不易调解,绝大部分群体劳动争议案件,结果都是用人单位败诉赔偿。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群体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被判决支付高额赔偿。

群体劳动争议案件,员工的胜诉率是不是要高一些?

用人单位:江苏省某矿业公司

劳动者:

师某锦,2010年7月入职,岗位:井下信号挂钩工,月平均工资4523.13元。

师某林,2008年9月入职,岗位:井下皮带司机工,月平均工资5035.06元。

李某平,2010年1月入职,岗位:井下绞车司机工,月平均工资5007.47元。

王某育,2016年8月入职,岗位:井下皮带司机工,月平均工资3434.23元。

宋某新,2013年4月入职,岗位:井下皮带司机工,月平均工资4069.94元。

赵某贤,2009年9月入职,岗位:井下皮带司机、皮带清理工,月平均工资3067.41元。

师某海,2012年4月入职,岗位:井下皮带司机、手选工,月平均工资4002. 61元。

张某学,2010年7月入职,岗位:井下皮带司机、手选工,月平均工资3840.12元。

段某强,2011年3月入职,岗位:井下信号挂钩工,月平均工资4829.62元。

王某治,2008年10月入职,岗位:井下皮带司机工,月平均工资4812.20元。

韩某发,2012年10月入职,岗位:推土机叉车司机工,平均工资为4203.32元。

蔡某成,2009年7月入职,岗位:井下轨道工,月平均工资为6739.69元。

群体劳动争议案件,员工的胜诉率是不是要高一些?

案件经过:

矿业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4月,矿业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劳务公司地面卫生、保洁、辅助及关联附属等工作。

矿业公司让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空白书面合同,但员工的工资还是全部由矿业公司发放,劳务公司也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

2020年10月30日矿业公司口头通知师某锦等人合同到期,给多发一个月工资,让他们以后就不用来上班了。

师某锦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矿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支持了员工的仲裁请求,矿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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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矿业公司虽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根据员工提供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矿业公司工资明细表等证据及庭审查明,可证实师某锦等在矿业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20年10月30日。

上班期间员工由矿业公司直接管理,并发放工资,劳务公司不负责师某锦等的考勤,也未给员工编制工资表,矿业公司提交的劳务公司与师某锦等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空白且没有签订的时间,不能以此认定劳务公司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师某锦等与矿业分公司至2020年10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员工请求支付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规定的情形。

群体劳动争议案件,员工的胜诉率是不是要高一些?

法院判决:

矿业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师某锦:经济补偿金47492.07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93号

师某林:经济补偿金62938.25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76号

李某平:经济补偿金55082.17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79号

王某育:经济补偿金15556.50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87号

宋某新:经济补偿金32559.52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86号

赵某贤:经济补偿金35275.22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81号

师某海:经济补偿金34022.19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74号

张某学:经济补偿金40321.26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83号

段某强:经济补偿金48296.20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89号

王某治:经济补偿金60152.50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82号

韩某发:经济补偿金33626.56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88号

蔡某成:经济补偿金77506.44元,判决案号:(2021)陕02民终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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