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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怎样经过“民主程序”?

2021-09-25 次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操作不好,也极易造成违法解除,进而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所以,使用该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将无法做到合法解除。实务中有很多案例,从客观上判断已经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就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导致支付了赔偿金,给后续的劳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以上是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要求,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主程序。

按条文描述,制定程序可以通过四个步骤来完成:

1.用人单位将草拟的规章制度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针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提出具体的方案和意见;

3.待具体的方案和意见反馈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充分吸收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新的草案;

4.新的草案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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