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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坤于2019年7月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3月30日,企业向赵明坤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赵明坤已累计收到三封以上书面警告信,故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与赵明坤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共计发出五封书面警告信给赵明坤,内容分别涉及:
1.赵明坤在2019年10月22日刻意遮挡电脑屏幕,顶撞上司;
2.2019年12月12日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3.2020年3月6日和2020年3月23日在全民抗疫期间,在办公大厅内未按要求佩戴口罩;
4.2020年3月17日下午溜岗40分钟的行为。
赵明坤主张其对上述警告信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但企业并没有跟进处理。
法院认为:法院认定赵明坤在工作中可能存在浏览了其他网页或者在工作时间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
诚然,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积极认真、专心负责地工作,如存在上述行为,应听从劝告,及时改正。
但赵明坤即使存在上述行为,行为的危害性也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企业据此解除与赵明坤的劳动关系,未免过于严厉,故企业解除与赵明坤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赵明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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