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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遇到困难,除部分留守人员外,安排其他员工放长假,工资应该怎么支付?员工能否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彭非(化名)2013年9月进入锦州市某公司从事招商部主管一职,2013年12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每月。
2016年初公司经营困难,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至2016年2月,并且在2016年5月除部分留守人员外,安排其他员工放假。
2020年6月,彭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3月到2020年6月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结果:公司支付彭非经济补偿10360元,2016年3至5月的工资12000元,驳回彭非其他请求。
彭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1.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21年1月工资合计232,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0元,共计262,000元。
2.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合同正式解除之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3.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原因给彭非放假,工资仅支付至2016年2月,已构成拖欠工资,故公司应当支付彭非2016年3月至5月的工资12000元,扣除缴纳社保的费用,应当支付11055元。
至于2016年5月之后的工资,因为彭非放假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双方也没有重新约定支付工资,故对于其放假期间的工资,酌定按照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故公司应当支付彭非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工资27900元。
扣除在此期间彭非缴纳的保险13,437.6元(公司补缴社保至2020年6月),公司应支付彭非的工资共计14,462.4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彭非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亦表示认可,法院予以支持。
彭非在公司工作6年10个月,故公司应当支付其7个月的工作作为经济补偿,
本案中,彭非解除合同前12个月处于放假期间,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彭非应得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共计10,360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非2016年3月至5月的工资11,055元、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14,462.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60元。
企业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生产任务不足、改制或者被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的情况下,需要对机构或者岗位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待岗期间,第1个月应该支付全额工资,第2个月开始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各省工资支付规定发放。
待岗期间,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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