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孙坚是某企业员工, 2016年中秋节前夕,孙坚下班后先回到企业宿舍,短暂停留后,乘坐同事的二轮摩托车回老家过中秋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孙坚死亡。
经认定孙坚、李四在事故中均承担次要责任, 2017年7月7日,孙坚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向人社局提交举证材料,认为孙坚合理的上下班路线是从工地到宿舍,其未经负责人同意回老家过节属于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于2017年8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孙坚于2016年9月14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是在下班时间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亡)。
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上下班途中”应作出全面、合理的理解,需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包括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同时要考虑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
虽然孙坚平时在单位住宿舍,但其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其近亲属居住地亦应属于孙坚的住所地之一。
根据企业证人何某的陈述,孙坚发生事故当天背着包离开宿舍区,且向何某陈述回老家过节,故孙坚当天下班后所要前往的住所地应为老家,其回宿舍收拾物品再行回老家过节,应属于下班途中合乎情理的短暂停留。
中秋节是合家团圆、共享天伦之乐的中国传统节日,孙坚下班后乘坐李四摩托车回如皋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国情,且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