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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赵文入职某企业从事生产线操作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到期,之后赵文继续在企业工作。
2017年1月,赵文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企业同意其辞职申请,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3月,赵文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企业支付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1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17000元。
企业主张其与赵文有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在庭审时出示了有赵文签字的第二份劳动合同。
但赵文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主张其未见过该份合同,合同上的签名亦非赵文本人签字。
赵文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机构做出劳动合同上的赵文签名非赵文笔迹的鉴定结论。
后经企业核实,企业与赵文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系赵文的班组长代签,且事后班组长也未将此事告知赵文。
劳动仲裁结果:企业应支付赵文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170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
劳动合同代签事件并非个例,有些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出于一线员工人数多、不好找、逐个签字耗时长等原因,人事部门往往会将与一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交给班组长,而班组长缺乏法律意识,贪图方便,擅自代签的现象屡屡发生。
然而,在法律上,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才能成立和生效。
本案中,赵文本人未在第二份劳动合同上签字、未委托班组长代为签订且事后也不知晓班组长代签合同,因此,该份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承担未与赵文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今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已明确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列为终局裁决项目,只要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即适用终局裁决。
这就意味着,以目前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计算,只要裁决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低于20400元,仲裁委必须作出终局裁决。终局裁决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起诉权。
因此,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确保劳动合同是本人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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