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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在下课后和学生一起打篮球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2021-09-20 次浏览

王老师系某大学教师,王老师下课后在学校篮球场等候学生指导毕业论文期间,自行参与打篮球时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48小时内死亡。

王老师作为在校老师,在校授课以及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均是王老师的职责范围。

老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由指导老师与学生自行确定,并无固定时间、地点,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王老师在与学生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该学生时打篮球,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该时间和地点应为王老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王老师在该时间、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的视同为工伤的情形,王老师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认定程序及本案诉讼中的证据,王老师到达篮球场这一事发地点系以为学生指导论文为目的,是其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因而事发地点应认定为工作岗位。

王老师到达事发地点后,因学生未到而在事发地点就地参与篮球活动,边打篮球边等学生,并未中止为学生指导论文的进程,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属于人之常情,可以认定其在发病时仍在工作岗位的事实。

上诉人以王老师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为由,否认其事发时在工作岗位,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判决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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