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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更换用工主体后,服务期协议还有效吗?

2021-09-18 次浏览

李兆阳于2016年10月进入甲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0月的劳动合同。

2017年2月,李兆阳与甲企业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李兆阳参加未来领导人项目培训,期间培训课程费、交通费、签证费、食宿费等由甲企业承担。

培训结束后李兆阳需为甲企业服务三年,若甲企业因内部变更,需缩减合同期限,则以甲企业变更为准;服务期自培训项目结束日之后第一天起算;如由甲企业主动与李兆阳解除劳动合同,李兆阳无需退还未履行服务期的培训费;如李兆阳在服务期内辞职,甲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按比例退还相应培训费用。

2017年2月,李兆阳赴泰国培训,于2017年8月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2018年4月,李兆阳、甲企业、乙企业(系甲企业关联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

李兆阳由甲企业转至乙企业工作,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由乙企业与李兆阳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兆阳在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经协商一致,甲企业与李兆阳原劳动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解除,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双方互不通过任何渠道向对方主张任何费用、补偿及赔偿。

同日,乙企业与李兆阳签订劳动合同。后李兆阳提出辞职申请,明确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5月7日与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乙企业以李兆阳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李兆阳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

李兆阳认为,其与甲企业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但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培训服务期协议》和三方协议,其无需退还培训期的培训费,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乙企业要求李兆阳支付违反培训服务协议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首先,三方协议约定甲企业与李兆阳解除劳动合同后,甲企业和李兆阳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互不通过任何渠道向对方主张任何费用、补偿及赔偿,即甲企业放弃向李兆阳主张包括服务期违约金在内的任何费用。

其次,乙企业虽为甲企业的关联企业,但两家公司分别系独立法人,系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乙企业无权要求李兆阳继续履行其与甲企业的服务期协议。

综上,对乙企业要求李兆阳支付违反培训服务协议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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