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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

2021-09-15 次浏览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但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如未缴纳社保或缴费年限不足),此时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如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但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并不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系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另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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