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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举证前后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2021-08-30 次浏览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张李王于2005年7月入职某单位任业务员,正常工作至2009年10月。

张李王起诉单位克扣其奖金,请求判决单位支付业务提成工资698491.10元。

对于提成制度是否存在,单位一审诉讼中表示其公司对业务提成没有规定,对张李王这个职位的销售人员从未有过提成的制度和规定,没有实施过相关提成。

二审诉讼中,单位又表示张李王这样的业务员有销售提成,认可张李王一审提交的提成明细表的真实性,但主张该表系过渡性文件,并非最终确定的提成数额。

单位二审期间主张其公司已经向张李王支付了提成款,因张李王离职后未将合同交还给其公司尚欠提成款1万余元。

为证明其主张,单位二审期间提交提成明细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公司现金账、支出凭单等证据。对于逾期提交证据的原因,单位表示系因其公司更换财务人员没有找到相关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在一审诉讼中否认提成的存在,二审诉讼中却认可存在销售提成,并提交支出凭单等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向张李王支付了提成款项。

单位在诉讼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且逾期提交证据没有正当理由,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应当予以处罚,因此裁定对单位处以罚款。

本案二审法院对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对于当事人有过错的延迟举证可以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本案合议庭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的程度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符合立法本意,也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权益作出平衡。

无论是否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作出制裁,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给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充分解释和陈述的机会,充分阐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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