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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婷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深圳某企业担任保洁员,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日,早上7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7时。
2015年11月3日17时5分许,杭婷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2015年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杭婷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5年12月2日,杭婷家属向深圳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12月4日,深圳市人社局要求企业带相关员工到深圳市人社局处接受调查,企业未做回应。
2016年2月4日,深圳市人社局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杭婷于2015年11月3日在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
企业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杭婷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5年11月3日17时5分许,而正常下班时间是17时,符合常理;其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后,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阶段收到深圳市人社局的《调查函》后未对《签名表》提出任何异议或提出相反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虽然杭婷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前享受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每月领取养老金仅有80.09元,基本不具备养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即杭婷所领取的养老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据此,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申请,深圳市人社局应对其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进行判断,进而作出其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应当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之所以明确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基于进城务工农民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因工伤亡而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将可能导致因工受伤人员的基本生存难以得到保障。
法院认为人社局对杭婷作出的工伤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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