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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续签要支付二倍的赔偿?

2021-09-11 次浏览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企业拥有随时解除或者终止员工的权利,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续签规定的十分详尽。

为了维持稳定和谐的用工关系,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延迟或者拒绝续签容易产生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甚至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风险。

刘靖于2012年2月入职北京某企业,工资标准为每月9000元,双方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

2018年10月合同到期后企业未与刘靖续签劳动合同,原因为企业经营困难调整,刘靖的工作职责可以由企业其他人员兼任,且企业告知刘靖不再涨工资,刘靖不同意。

刘靖对企业所述不认可,称其并未向企业提出过涨工资。

2018年11月刘靖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108000元。

仲裁委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裁决:企业支付刘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

企业不认可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刘靖与企业签订了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靖在合同到期前向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同刘靖续签劳动合同。

企业通知刘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刘靖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企业,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离职前12个月月工资9000元,仲裁裁决企业支付赔偿金108000元未超法定标准,刘靖亦认可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企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经济赔偿金108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刘靖与企业签订了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刘靖在合同到期前向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同刘靖续签劳动合同。

企业通知刘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企业主张刘靖要求涨薪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企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6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刘靖在合同到期前向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同刘靖续签劳动合同。

企业通知刘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企业主张刘靖要求涨薪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主张。

经审查,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企业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高院裁定:驳回企业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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