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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数不胜数,这些案件中劳动者获得支持的概率比较高,未获得支持的原因主要有:
1.劳动者不能证明加班事实;
2.员工加班被认定为“自愿加班”;
3.用人单位能证明已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可以看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而员工“自愿加班”就可以不给加班费。
所以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鼓励甚至强迫劳动者“自愿加班”,使劳动者即使能证明加班事实,也无法获得加班费。
对此,人社部和最高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对实践中用人单位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
某员工入职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公司要求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表明员工自愿加入公司的“奋斗者计划”……,延时加班自愿放弃加班费。
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半年,被“自愿”放弃的加班费有2.4万余元,员工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表示:虽然你加了班,但入职时已经签订协议,自愿放弃了加班费。
讨薪未果,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法规的,属无效约定。
公司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最终裁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加班费24000元。
员工入职某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薪资四千元,其中包含了加班费。
在公司工作了大半年,员工算了一下,即使自己的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算,每月加上加班工资也远远超过四千元。
员工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公司表示合同里面已经约定了加班费包含在工资里,因此拒绝支付。
员工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7万元的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委认为,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根据员工的加班时间折算,即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员工的工资,并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也超出了约定的4000元工资,表明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员工加班费。 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加班费差额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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