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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不合理,发生劳动争议基本很难胜诉

2021-09-08 次浏览

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主要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虽然规章制度是企业所制定,但必须保证合理合法,不能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郭青系某企业员工,于2014年12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郭青的岗位为服装组组长,月工资为4000元。

企业制订的《商品定期盘点损耗标准及处理办法》中规定,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30%以上的,企业可以与郭青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年终损耗盘点结果显示,郭青负责的服装部分超标38.30%,纺织部分超标3.72%,鞋帽服饰部分超标1.26%,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达35万多元。

2017年1月底,企业以郭青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郭青不服,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郭青称2016年的损耗有27万元是商品不合格及过期造成的,与其无任何关系,且不应计入损耗;剩余8万余元损耗属于正常丢失,所有门店服装类的损耗都是超标的,主要原因在于门店人员太少无法避免(丢失),且门店有防损员,在收货及收银时均有可能发生丢货,故其不应对损耗承担责任。企业则表示不清楚损耗具体发生的原因,只有门店具体操作人员才能知晓。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30%以上的,企业可以与郭青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店面发生商品损耗可能发生在诸多环节,如进库、出库、结账、顾客偷盗、内部盗窃等。

郭青所在店面的商品损耗究竟在哪个具体环节、因何原因而产生,企业并不知情,且企业专门成立了防损部门,亦无有力证据表明是在郭青所能掌控的环节和范围内发生了损耗,故企业的解除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应当向郭青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虽然企业盘点发生了巨大的损耗,但损耗究竟因何原因、在哪个环节产生、防损部门和郭青在防止损耗的责任应如何划分、企业是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耗的发生等,企业均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

故企业在原因和责任不清的情况下,简单地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为由与郭青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让员工成为不合理规章制度的"背锅侠"。

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除了相关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还需考虑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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