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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莉莉是某企业员工, 2016年11月9日17时17分许,赵莉莉在下班后前往男友杨某的居住地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赵莉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7年9月21日,赵莉莉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调查核实,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其男朋友居住地并非赵莉莉的经常居住地,亦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其它居住地址。
因此,事发当日赵莉莉下班后的行进路线不属于法定的下班途中范畴,其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赵莉莉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赵莉莉下班后返回其男友杨某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赵莉莉男友杨某的居住地,并非赵莉莉的日常居住地,而是赵莉莉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地,故赵莉莉在下班后前往杨某居住地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赵莉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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