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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朋友到员工的宿舍中毒身亡,公司也要赔钱?

2021-09-06 次浏览

2014年11月底,张三与李四从山西老家来到重庆找老乡王五,希望能在王五供职的企业找份工作。

之后,王五得知企业的职工宿舍尚有空余房间,就从楼下仓库内拿了房间钥匙,将张三和李四安排在企业宿舍内住宿。

12月2日早上,王五来到张三和李四居住的宿舍叫门,发现无人应答,王五就从宿舍楼下仓库中拿了钥匙开门进入宿舍,发现张三和李四已经身亡。

经鉴定,张三和李四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张三和李四所住宿舍位于X企业厂区内,房间的一角设有卫生间。

卫生间内的热水器排气管与房间内靠窗户一侧墙壁上的排气孔相连,但排气管仅与排气孔连接,却未贯通到室外,案发时,排气管已经与排气孔整体错位,且排气管底部塞满了枯叶等杂物。案发时,宿舍门窗处于紧闭状态。

之后,张三的母亲梁某与李四的4名家属将企业诉至法院,分别要求赔偿损失57万余元及89万余元。

庭审中,企业辩称,该企业对事发房屋不享有产权,对事发房间没有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且张三、李四系擅自入住该房间,在使用热水器时又违反安全守则,因此,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玻璃企业对宿舍楼不享有产权,但建筑物产权归属并非界定相关主体管理职责的唯一依据,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事发宿舍楼就是玻璃企业提供给职工居住的职工宿舍楼,因此,玻璃企业对该宿舍楼负有管理职责。

而玻璃企业作为宿舍楼的管理者,一方面未建立规范的宿舍管理秩序和分配权限,另一方面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检查机制和安全维护措施,造成事发宿舍热水器排气管堵塞并错位,致使张三、李四死亡,因此,企业应对张三、李四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张三、李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入住事发宿舍,且二人在使用热水器时存在违反安全操作守则的行为,因此,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企业应对张三、李四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企业应向张三的家属梁某赔偿各项损失13.9万余元,向李四的4名家属赔偿各项损失19.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两名死者的家属不服,均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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