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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香香是某企业员工,2019年1月28日,刘香香主持企业年会过程中出现精神紧张、胡言乱语等状况被送往医院。
2019年1月28日医院初步诊断为:1、兴奋状态;2、妄想状态,此后复查诊断为1、躁狂发作;2、兴奋状态;3、妄想状态等。2019年10月10日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躁狂发作。
2019年10月12日,刘香香父亲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刘香香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应当具备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因工作原因罹患职业病。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香香在主持企业年会过程中出现精神紧张、胡言乱语等状况后被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为躁狂症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无法确认刘香香所患狂躁症与其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其要求认定工伤的系一种病症,并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或者职业病,故人社局所作认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刘香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香香在主持企业年会过程中躁狂症发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本案中,刘香香自述其躁狂症发作是由于高强度工作、情绪高度紧张、工作压力大、环境影响等不良因素刺激而发生,即主张因工作原因而发病。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应当符合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刘香香在企业年会过程中受到了事故伤害,其所患躁狂症亦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明的职业病。因此,在工作过程中未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刘香香以因工作原因导致躁狂症为由,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香香在主持企业年会过程中躁狂症发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应当符合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
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刘香香在企业年会过程中受到了事故伤害,其所患躁狂症亦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明的职业病。因此,在工作过程中未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刘香香以工作原因导致躁狂症为由,申请认定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刘香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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