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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琼是某企业的保洁员,被企业安排为一所单位提供保洁服务。
2018年8月30日,企业分管单位保洁工作的黄某在单位内对张琼说,要调张琼到企业承包的其他服务单位做保洁员。
张琼当场坚决不同意,遂进厕所倒了一杯单位购置的洗厕剂并迅速喝下。
其丈夫抢下杯子后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久医院工作人员到场将张琼接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张琼于当晚死亡。
因与企业及单位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张琼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合计64万元。
张琼家属认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人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而企业在张琼无任何过错下就辞退张琼,是造成张琼走向极端原因之一。
而单位所提供的洗厕药水系剧毒化学用品,属违禁品,并非正常使用的洗厕药水,才使张琼喝下后治疗不及死亡,系造成张琼死亡的又一原因。企业及单位因其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答辩认为:
企业不存在辞退张琼的事实,事实是张琼在单位经常与单位工作人员闹矛盾,所以企业决定把她调到企业别的服务点去,并且张琼丈夫当时在现场,但没有阻止张琼喝,张琼是自杀行为,企业无任何过错,不应该赔偿。
单位认为:
洗厕所药水是正常使用药品,不是违禁品,张琼作为清洁工清楚洗厕所药水是不能喝的,从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张琼说过今天就是来死的,说明张琼是故意喝洗厕所药水,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决
一、企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解聘张琼。
原告主张被告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张琼无任何过错情况下解聘张琼,是造成张琼走向极端的原因,被告企业辩称企业是要调动工作,而非解雇张琼。
法院认为,综合比对证人证言以及原告陈述相关证据,被告企业要调动张琼工作更为可信,法院采信被告企业主张的该事实。
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被告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解聘张琼的事实,也与张琼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身体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单位提供的洗厕所用的洗厕剂是否系剧毒化学用品。
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洗厕剂属违禁品,且洗厕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也与张琼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身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案中既不属二被告因过错侵害张琼生命、健康,也不属行为人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张琼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致身亡,与二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二被告对张琼的死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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