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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经营困难破产重组,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被取消,公司没有裁员而是将员工调到其他岗位,员工可以拒绝调岗吗?公司解雇拒绝调岗的员工是否违法?工作26年工龄赔偿有多少?
【案例】(2021)津03民终3017号
1993年,20岁的金河入职天津钢铁集团,工作岗位为高线厂天车司机,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以后,公司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巨大变化,破产重组期间高线厂停工停产。
2020年3月,公司发出通知,将高线厂的员工调岗到其他厂里工作,第一次通知金河是将他调岗到炼钢厂做天车工,工资待遇与原岗位差不多,高线厂共有80人调岗至炼钢厂,金河拒绝。
公司第二次通知金河调岗,岗位是烧结厂皮带工,工资待遇还是和原来差不多,金河也拒绝了。
第三次公司通知金河,通知其到保洁岗位工作,保洁岗的工资要比原来低一半,金河依然拒绝,之后公司以金河严重违纪,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服从指令,影响生产组织管理和工作秩序,经教育无效”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可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金河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84724.46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金河的赔偿金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金河拒绝合理调岗公司解雇不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钢铁集团破产重组、经济效益下滑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员工进行调岗,曾给予金河三次调岗机会,让他自行选择是否同意调岗,根据其意愿作出选择。
公司对于金河根据其客观情况实际经营需要进行调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在调岗之初已经明确告知金河拒绝三次调岗的后果,所以公司在金河拒绝三次调岗之后,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解雇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调岗未协商、制度不民主,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钢铁集团以其破产重组、经济效益下滑为由对金河进行调岗,但在三次调岗过程中均未与金河进行协商。
法院认为金河拒绝公司调岗属于依法行使协商权利,不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同时,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未提供证据证实系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公司应向金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数额,双方认可金河平均月工资为4816.17元,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规定分别计算:4861.17元×15+4861.17元×12.5×2=194446.8元。(《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实施前违法解除没有2倍赔偿)
金河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数额为184724.46元,未超过上述数额,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
二审法院判决:钢铁集团应向金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4724.46元。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法律知识点:
1.企业经营困难、破产重组、岗位取消等情形,可以申请裁员,但不能作为单方调岗的依据,调岗还是要与员工协商;
2.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否则仲裁和法院可能认定为无效;
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违法解除赔偿的计算方式不一样,实施后企业违法解除要支付2倍的赔偿;
4.本来该赔19.4万,员工只主张了18.4万,法院就只会支持18.4万,这是员工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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