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是福利还是劳动报酬?

2021-08-19 次浏览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2年10月,乔玲玲入职某木业公司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日在计划生育政策内顺产生育了第二胎小孩。

产假期间公司并未按乔玲玲的实际工资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而是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乔玲玲的产假工资。

乔玲玲要求公司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未果后将公司诉讼至劳动仲裁,仲裁裁决:

1、支付乔玲玲2018年11月-2019年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54258.46元。

2、支付乔玲玲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9013.29元。

公司不符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产假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乔玲玲于2018年12月3日在计划生育政策内顺产生育了第二胎小孩,依法可享受178天产假。

乔玲玲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公司应按乔玲玲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向乔玲玲支付产假工资。

乔玲玲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072.8元,即公司应向乔玲玲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的产假工资为9072.8元/月×(178天÷30天/月)=53831.95元。

乔玲玲确认其社会保险费个人缴交费用由公司代缴,故扣减乔玲玲社会保险费个人缴交费用后,公司还应向乔玲玲支付产假工资差额为51783.49元。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因此,产假工资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

公司在没有关于产假工资的支付与乔玲玲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月支付乔玲玲的产假工资,故乔玲玲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乔玲玲在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为6年零8个月。综上,公司应向乔玲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013.29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向乔玲玲支付工资差额54258.4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013.29元,合计113271.75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得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