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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不按公司规定交接工作,可以扣发工资吗?

2021-08-19 次浏览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员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等,不能因为对方未依法履行义务,而免除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

李明明系某网络公司的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14日李明明因个人原因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未向李明明支付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

李明明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

网络公司辩称,因李明明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李明明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工资,称李明明与其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支付工资。

仲裁委支持了李明明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李明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所以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离职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在离职时就其工作内容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交接,用人单位应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那么本案中李明明未办理工作交接,能否成为公司不为李明明结算工资的抗辩理由呢?答案是否定的。

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了,就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应当是依法支付李明明应该享受的劳动报酬,再就李明明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李明明办理工作交接。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交接的,首先应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其次,交接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例如返还办公电脑、工作文件、办公用品等。

如果交接内容不具体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即使裁决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因交接内容约定不明确,实际执行中有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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