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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023-05-08 次浏览

1.在(2021)京民辖终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

本案中,陈某、胡某、张某主张涉案争议系合同关系,因文丰实业公司未履行相应股权激励义务,其三人依据天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等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2019)京0105民初1815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股权激励的客体是股票或股票期权,其对价通常是超越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更高质量的劳动,确切地说应当是管理、知识或技术等能够与普通劳动给付区别的其他生产要素,而劳动关系的客体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给付,基于此,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收益也不能等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3.(2020)京03民终1323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限制性股权的行权条件的成就是建立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焦某主张的限制性股票是美国某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焦某向世纪卓越公司主张交付境外公司的股票或支付股票款存在主体错误,且其主张无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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