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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消极怠工以抵制公司调岗,构成旷工

2021-08-17 次浏览

企业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是非常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内容和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要调整这些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案号:(2021)沪02民终4143号

李戴是上海某物业单位员工,自2017年8月起被派往本市杨树浦路星外滩十号楼担任物业副主管。

2020年4月10日,单位书面通知李戴,告知:星外滩十号楼业主要求撤销物业主管编制,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现通知自2020年4月13日起将李戴调至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项目(地址为本市公平路),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并要求李戴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报到,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李戴不接受单位安排,经催告仍未至新岗位报到。

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一章9.3条规定: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与员工表现,与员工协商或单方变更工作职位及工作地点……在员工对变更内容持有异议时,应通过合法程序向单位提出,并承诺在双方未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或通过相关途径解决争议前,服从单位的安排。员工因此造成消极怠工或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单位视其实际情况,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4月17日,单位书面通知李戴,因李戴累计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与李戴解除劳动合同。

6月1日,李戴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2万元,仲裁委不予支持,李戴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因物业业主撤销物业主管岗位,导致单位调整李戴的工作地点,且两地距离不远,故单位据此调整李戴工作地点合情合理,自2020年4月13日起李戴采用消极怠工的方式未至新岗位报到,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现单位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李戴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故李戴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剧增,表明员工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增强了,如果用人单位的方式不随之改变,还是用老一辈人的方式对待员工,必将产生更多的劳动纠纷案件,并且企业的赔偿数额会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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