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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某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11月成立,唐某某自该经营部成立起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一年期满后,2018年11月,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进入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1月1日,该家具经营部与唐某某签订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该经营部向唐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从2020年1月1日起终止劳动合同。
家具经营部主张和唐某之间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对此,唐某某表示反对,认为其与某家具经营部存在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该经营部单方终止合同违法,唐某某诉请该经营部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虽然家具经营部与唐某某在2019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经营部未能证实系唐某某明确提出建立固定期限合同,或系唐某某主动放弃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或系由唐某某提供的合同文本。
在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状态下,判断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仅凭劳动者的签字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因此,渝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于2019年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不能阻断法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家具经营部违法终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唐某某以此主张赔偿金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进入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状态。
后双方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要严格审查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凭双方签字捺印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足以改变法定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劳企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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