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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要支付哪些赔偿?

2021-08-12 次浏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会面临两种赔偿情形:一是违法解除赔偿金,员工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二是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并且还会附带其他的损失赔偿。

1、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三期待遇损失

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导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社会保险中断等损失。

对于上述三期待遇损失,《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女职工可以考虑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来主张三期待遇损失。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另外,广州、深圳等地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三期待遇有明确规定,广州予以支持,而深圳则经历了从支持到否定的转变。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

十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如何补偿?

答: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是支持三期待遇损失的,但2015年9月2日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已经改变了之前的做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

第101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三期待遇,建议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亦可以衡量三期待遇成本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成本,商定协商解除方案。

对于协商不成的,若女职工通过仲裁、诉讼来主张三期待遇损失,需要考虑到三期待遇损失是否已经发生或实际存在,以及个别或全部三期待遇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赔钱的概率非常高,因为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只提出一个诉求,往往都是几个甚至十几个诉求,即使某个或某几个诉求未被支持,还是会有获得支持的诉求,二倍工资、解除赔偿、加班工资、工伤赔偿等,赔偿都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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