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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农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以以此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计件工资制,是一种结算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常见模式,是指根据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者作业量)和预先设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
实务中,有的人认为,计件制是多劳多得,工资多少完全是劳动者自己凭工作数量来决定,所以计件制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法律规定,只是原则上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并没有明确计件制下加班工资计算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可见,计件工资制下也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计件定额(或者叫劳动定额),是指在特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计件定额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生产单位产品消耗的时间,即时间定额;二是单位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即产量定额。
实践中,计件定额多是指产量定额。
用人单位对某计件工作岗位明确规定了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假定定额合理),则该种情况下是否支付加班工资,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计件定额,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一般不视为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也不属于加班,超额部分可按计件单价计算,而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包括平时延长加点、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且延长工作时间是单位安排),则该情况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计算办法就是以延长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完成的劳动计件数量,根据本人法定工作时间内计件单价,分别对应按照150%、200%、300%计算支付。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剧增,表明员工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增强了,如果用人单位的方式不随之改变,还是用老一辈人的方式对待员工,必将产生更多的劳动纠纷案件,并且企业的赔偿数额会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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