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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若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以工亡职工生前工资为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总和不超过工资总额,只向以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何某经廖某聘用在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达州市某工地从事驾驶员兼采购工作,工资由廖某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
2020年5月11日,何某在工地上转运木板时被汽车撞击死亡,经达州市人社局调查,认定何某为因工死亡。
2020年12月,何某与案外人谯某的儿子小何出生。
何某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32358.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332542.8元。
法院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死者遗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经查明,交通事故责任方已经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亲属误工费789706.75元,丧葬补助金与丧葬费不应重复赔付,对丧葬补助金不予支持。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小何系死者何某的遗腹子,建筑工程公司应该支付被告何某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岁。
因双方未举证证明死者何某的工资收入,法院按照2019年度达州市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1582元计算,即供养亲属抚恤金为:61582元/年×18年×30%=332542.8元。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何某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3325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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