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均系重庆某舞蹈公司(下称A公司)员工,其中姚某、周某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某、郑某为财务工作人员。
2021年3月,姚某电子邮箱收到一封发件人名为“李某”(该公司集团董事长名)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为统一公司工作制度安排,现已建立新QQ办公专用群,收到邮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群”。姚某随后将该邮件内容转发周某。
周某加入该群后,应群内备注名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名)的要求,通知会计陈某和出纳郑某入群。
当天,郑某根据“刘某”的指示,通过A公司账户先后向不同案外人转账共计895万元。后A公司发现上述聊天群中“刘某”等公司高管人员均为虚假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A公司先后收到追回的被诈骗款项合计50万元,尚有840余万元未追回。
A公司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起诉请求姚某、周某、陈某、郑某赔偿损失840余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用人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在适当保护劳动者的前提下,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姚某、周某作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领导或者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身份核实的情况下,将虚假人员的信息及要求向同事进行转发,并要求财务人员加入陌生QQ群,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陈某、郑某作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在没有进行身份核实以及未严格遵守财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向冒名人员提供的账号进行转款,致使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姚某、周某、陈某、郑某的上述行为均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劳动关系特殊属性以及A公司存在管理疏漏,遂酌情认定姚某等四人对A公司损失的10%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