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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员工签署缺少重要信息的空白合同,员工拒绝签订,公司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拒绝签订或者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二倍工资,能获得支持吗?
陈某于2021年3月17日入职某广告公司,公司自2021年5月开始缴纳社保,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就有无签订过劳动合同产生争议。
公司认为:陈某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搬迁及人事变动,导致书面劳动合同丢失。在发现陈某的劳动合同遗失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人事钱某都与陈某沟通过,但陈某拒绝补签。
陈某认为:公司所述的合同丢失非事实。双方之间的确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曾于2021年10月底向其交付空白劳动合同(无合同期限、岗位、基本工资等相关内容)要求其填写被拒。
陈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体现双方协商的过程,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形成未签订事实的过错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本案案情,公司要求陈某在其提供的未明确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基本工资等内容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悖,陈某拒签并无不当,相应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由公司自负。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石某2017年1月入职江苏某公司,入职一个多月后公司给石某一份劳动合同要求他签字,合同中包含了保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石某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的工作,不得到同类竞争企业任职。
如果石某违反合同约定,除了赔偿因此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外,还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石某不同意上述竞业限制条款,告诉公司如果去掉上述不合理条款才签合同,公司表示要在公司干,就要接受合同条款。
后石某提出降低违约金就签订,公司仍没有修改相应条款,也未与石某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1月,石某没有再为公司提供劳动,并于2018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法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即使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石某,但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劳动关系解除权,而选择继续用工,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故公司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支付石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伍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设备经理。2019年1月,公司通过电话告知伍某其劳动合同将于2月28日到期,让其在春节前到人事部办理下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伍某因已经在过年回家的路上了,于是回复等年后再说。
2019年3月15日,公司再次通知伍某,鉴于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已于2月28日届满。请伍某在3月底前到公司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上班之后,伍某一直在外地出差,称没时间回公司办手续。
2019年5月31日伍某出差回到公司处申请离职,并以公司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2019年3月至5月期间,科技公司未与伍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超过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间内,科技公司应每月支付伍某二倍的工资。
虽然公司主张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伍某,但公司未及时书面通知伍某终止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用工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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