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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员工可能因为工作职责的原因,会代替单位向客户收货款,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交回用人单位。
但是,有的员工突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认为用人单位应发的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可以用已收的货款进行抵扣,在实务中发生较多类似的纠纷,员工是否可以用代收的货款抵扣工资、补偿金等劳动权益呢?
2016年4月10日,黄某入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
2023年9月10日,黄某通过钉钉向公司总经理柴某发送信息:“鉴于公司目前欠发本人5个多月工资,本人决定离职,并将项目回款20万元贴息兑现,请您安排与本人谈话,谈好后剩余款项本人将第一时间返还”。
同日,黄某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500元。
2023年9月11日,公司通过钉钉向黄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黄某在岗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恶意侵占、挪用公司项目回款,多次沟通后拒不返还,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根据《员工手册》奖惩细则中关于挪用公款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9月11日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显示已读。
黄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诉至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黄某2023年4月至9月工资57500元、经济补偿金78750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公司支付黄某工资57500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8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黄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黄某于2023年9月10日通过钉钉向公司发送信息,载明离职原因是公司欠发其5个多月工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及原因明确告知公司,并于当日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9月10日解除。
黄某基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时将离职原因明确告知公司,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黄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8750元(10500元/月×7.5个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向黄某作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处罚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公司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黄某的过错与公司的过错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黄某挪用公款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要求黄某返还,构成犯罪的,黄某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黄某工资57500元、经济补偿金787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员工代收用人单位的货款或其它财产,与用人单位应付的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员工因工作原因代收了单位的钱款或财物,属于职务行为,员工有义务将代收的财物如数交还。
单位是否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属于劳动关系,除非经过单位同意认可,否则无法直接抵扣。
因此,劳动者在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就将代收的钱款直接抵扣,明显是违法行为,如果资金数额较大的,又拒不归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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