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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家突发疾病,治疗6个月累计产生医疗费用超100万元,没有买社保无法报销,公司要承担多少赔偿?
果某于2020年3月进入昆山市某货运公司从事快递货运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承揽合同等书面协议,公司没有为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5月11日凌晨,果某在家中突发疾病,亲属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
2020年8月,货运公司向果某亲属结算了果某4月、5月的报酬,收条表明该报酬为 “代派件费”7600元。
高昂的医疗费用让果某亲属无力承担,于是找到货运公司希望通过补缴社会保险的方式报销医疗费用,公司同意协助果某亲属办理补缴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但让果某亲属签署了一份声明,确认双方只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然后从8月开始,货运公司为果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11月30日,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果某住院期间累计产生医疗费用1003685.07元。
果某去世后货运公司停缴了医保费用,果某亲属12月报销医疗费用发现医保卡处于冻结状态,最终全部医疗费用均由果某亲属自费缴纳。
果某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住院期间工资等,货运公司主张与果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实际业务是承包片区范围内的业务,与公司系承揽合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果某在货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果某工作时驾驶的车辆系货运公司提供,其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对果某实行考勤管理,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货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果某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果某未能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现果某亲属主张公司赔偿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参照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就案涉医疗费核算的可报销额度,支持货运公司向果某亲属赔偿医疗费损失计785982.43元。
货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后,社保部门支付了果某医疗费188498.47元。二审法院判决货运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597483.96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因此,职工因单位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无法报销医疗费用,协商无果后,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员工王某进入公司后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签署书面声明,承诺未缴社保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后王某在工作履职过程中突发疾病,产生医疗费用16万元,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无法报销医疗费用,给家庭造成巨大经济压力。
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用13万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同时应向劳动者宣传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告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并提示劳动者如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王某入职时即通知其缴纳社保,亦未举证证明已告知王某如不缴纳社保可能发生的后果,在此情况下,即使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此内容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公司应承担王某的医疗费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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