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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门撤销,部门经理被调岗为专员,工资18000降为6000元,员工拒绝调岗,公司支付144000元经济补偿后终止合同,员工不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赔偿。
侯宇2011年7月入职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担任商务开发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薪资标准为18000元每月加不固定奖金。
2018年5月7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邮件:
各位同事,经公司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撤销BD部门(商务开发部),部门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
次日,侯宇收到公司的调岗邮件和《岗位薪资调整确认单》,公司将其调入商务部当商务专员,薪资标准由18000调整为6000元每月。
侯宇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也不同意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合同方案,公司于当天下午向侯宇送达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中载明:由于公司裁撤商务开发部,该经理岗位取消,公司短期内没有同级别的其他职位可以安排,因侯宇不同意协商解除的建议,公司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在侯宇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补偿共计144000元。
侯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侯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是无法预见的、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的、不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的变化。
本案中,根据公司的举证和陈述可知,撤销商务开发部是公司基于经营战略考量下进行的优化调整,并非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形重大变化。
公司将侯宇的岗位由管理岗调至普通员工岗,并将其薪酬标准由18000元调整为6000元,侯宇明确不同意调岗调薪。
公司在双方之间的变更未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后果上未尽到充分协商之责任。
综上,公司的解除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确有不当。
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侯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888.89元。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或政策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迁移、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
1.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未检查、疑似职业病或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工伤丧失部分劳动力的员工;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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