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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无职业病,员工执意再次鉴定,鉴定费谁担?

2024-04-03 次浏览

吴某某在车辆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因长期接触车间噪声,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性噪声聋(注:判决文书上并未明确指出吴某是否经过职业健康体检被诊断为疑似噪声聋)。

他先后经过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诊断(注:判决书上未明确提及该诊断的具体时间)以及常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鉴定(此次为市级鉴定,具体鉴定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两次诊断与鉴定的结果均表明,他并未患上职业性噪声聋。

之后,车辆科技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在吴某某离职前,安排了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了上述职业病诊断和市级鉴定费用。

然而,吴某某对市级鉴定结果表示不服,离职后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了省级鉴定(即第二次鉴定)。

2022年1月12日的省级鉴定结果仍然显示“无职业性噪声聋”。车辆科技公司主张,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仅应承担吴某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首次因诊断是否构成职业病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所产生的费用。

对于吴某某在离职后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又自行申请省级职业病鉴定所产生的9197.07元费用,应由吴某某自行承担。车辆科技公司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属于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司造成了不公平的经济负担。

吴某某则辩称,其申请省级职业病鉴定基于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果的不服,且其在申请省级鉴定时仍有耳鸣等后遗症。

因此,省级鉴定属于其在职期间是否为职业病以及认定为工伤的延续性过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省级鉴定的费用也应由车辆科技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车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省级鉴定费用仍由车辆科技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虽然法律再次鉴定仍不构成职业病的相关鉴定费用承担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考虑到职业病鉴定的特殊性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这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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