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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每一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积累了很多与工作有关的资料、信息或客户,尤其是关键岗位的员工,更是掌握着企业经营发展相关的重要资源。员工离职带走了工作微信,就等于带走了客户资源,此行为是否侵犯了企业的权益?企业能否要回微信?
员工离职带走工作微信
2017年8月,甲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小美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并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张三及现在职经理李四使用。
2017年9月,大壮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部营业员,自11月起,案涉微信账号由大壮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大壮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和昵称予以变更。甲公司发现后,向大壮发出《通知书》,要求其返还此微信号,被大壮拒绝。
后甲公司以大壮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大壮再次拒绝。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壮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案涉微信账号系小美根据甲公司的授权,为履行职务行为而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故甲公司对该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
大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大壮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如继续使用,客观上可能会导致原信赖该微信账号寻找甲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从而损害甲公司的财产性权益。
据此,应认定大壮的行为侵害了甲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遂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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