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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后, 在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履行工作职责时被年久失修 的铁塔倒塌砸伤, 而用工 单位知道该铁塔存在安全隐患, 却长时间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请问:在没有为我办 理工伤保险的派遣公司无力赔偿工伤损失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用工单位 赔偿?
答:你有权要求用工单位 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用工单位应当协 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上述规定表明, 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 故伤害, 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 错的,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 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 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 仍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 态。
本案中, 用工单位虽然不希望你损害的发生, 但其知道铁塔存在安全隐患, 容易造成职工伤害, 却长时间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无论是对损害的发生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 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 都意味着其存在过失过错。 也就是说, 该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 你有权选择由派遣公司赔偿, 也有权选择由用工单位赔偿, 还可以选择由派遣公 司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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