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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才补缴社保,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吗?企业需要支付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待遇》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李某2018年7月2日进入武汉市某物流公司工作,2018年7月22日,李某外出就餐时被邱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经交警队认定,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物流公司在李某受伤后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李某住院45天,花费医疗费138971元,医疗费肇事方邱某承担了24800元、工伤保险报销了41717.7元,其余部分均由李某自行垫付。
2018年10月,武汉市人社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工伤的致残程度为七级。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定:
1、医疗费:经核定医疗费138971元,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为62839.05元,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41717.7元。邱某已为李某承担医疗费用24800元,故该24800元应在工伤赔偿的医疗费中予以扣除。
此外,李某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已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41717.7元,该费用亦应扣除。因此,物流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医疗费用为:72453.3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物流公司认可向李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3662.07元,李某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工伤的致残程度为七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8350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物流公司主张无需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可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认定物流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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