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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五级、六级的,若用人单位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五级伤残70%,六级伤残60%,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差额。
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企业协商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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