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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管控丨员工能否申请劳动仲裁主张退还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

2023-11-25 次浏览

员工担任公司项目经理,双方就“长春恒大名都3、4、8号楼室装修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公司任命员工为“J某项目部管理团队”代表,授权员工组建并代表公司执行与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员工享有人事权、项目合约管理权等权限。

根据上述约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已被赋予经营者的资格,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亦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承包合同关系应由民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承包经营期间根据约定需向公司缴纳项目风险抵押金,双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属普通民事纠纷,员工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当事人】

蒋某、深圳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性质。根据《工程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蒋某享有人事权、项目合作单位选择参与权、资金使用权、项目合约管理权、物料控制权等,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目标责任书》也约定了利润的分配方案,即蒋某须自负风险并按比例享受收益,且蒋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正常从X公司处领取工资,因此该《工程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具有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蒋某称其签署《工程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并非自愿,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釆纳。

案涉押金是蒋某为履行该承包协议而缴纳的,有关该押金的纠纷属普通民事合同纠纷,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押金纠纷,蒋某有关押金及押金利息的请求,属于非劳动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蒋某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蒋某入职X公司,双方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蒋某担任X公司项目经理,双方就“长春恒大名都3、4、8号楼室装修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X公司任命蒋某为“蒋某项目部管理团队”代表,授权蒋某组建并代表X公司执行与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蒋某享有人事权、项目合约管理权等权限。根据上述约定,蒋某在X公司任职期间,已被赋予经营者的资格,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亦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承包合同关系应由民法进行调整,蒋某在承包经营期间根据约定需向X公司缴纳项目风险抵押金,双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属普通民事纠纷,蒋某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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