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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禁止员工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劳务工作?员工兼职没有影响到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企业解雇员工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以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以下举证:
1、证明劳动关系:首先企业需要搜集员工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的证据,这本身就比较难,其次还必须是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兼职劳动很多都是建立劳务关系。
2、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劳动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多重劳动关系不能直接作为解雇理由,企业还需要证明员工的兼职行为,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何为严重也是很难举证的。
3、企业提出后拒不改正:已经确认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还是不能直接解雇,企业还需要提出让员工改正,如果员工改正了,企业就不能解雇该员工。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依据上述条款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因举证不利被判定违法解除。
陈某是广州市某制鞋公司员工,岗位为工程技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制鞋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陈某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多次发函要求陈某马上停止与其他单位劳动关系,但公司多次通知后陈某没有结果,所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
陈某称,自己确实自2013年起在某电梯公司安装服务部兼职,但该公司仅有工作任务时会通知,其利用休息时间完成,自己的兼职行为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其在制鞋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正常上班,未缺勤。
因不服公司的解雇行为,陈某于2020年7月1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制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265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裁决,支持陈某的请求。制鞋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陈某的兼职活动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只能建立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相关争议的举证难度,在规章制度中禁止员工采取何种形式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予以解雇,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审标准:
1、兼职损害公司利益,解雇合法
在(2018)沪01民终597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得“兼职”的本意是希望员工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劳动,以求最大限度的为单位创造利润,而员工在上班期间从事微商代理活动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2、未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解雇违法
在(2020)沪02民终33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员工利用双休日业余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不冲突的活动,未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公司以员工行为构成兼职、严重违纪而作出的解除决定缺乏依据。
3、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在(2018)京民申203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规定员工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均属于重大过失,即予以解聘。该规定作为双方协商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员工确存在兼职事实,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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