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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公司工作一段时候后,公司发现该员工曾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坐过牢,以此解雇员工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6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周某曾经因为盗窃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出狱后周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公司工作一年多,周某表现非常优秀,还被评为公司年度优秀销售人员。
在公司决定提拔周某担任部门经理时,有人向公司举报周某曾经因盗窃坐过牢,公司向周某核实情况,周某确认情况属实,并表示已经改过自新,希望公司能够给自己一次机会。
公司认为虽然周某工作期间表现优秀,但其入职时隐瞒曾经犯罪事实有违诚信原则,且其他员工知晓后会造成不良影响,经过考虑后公司还是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
被解雇后周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刑事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周某在履行工作期间并没有违法之处,公司以周某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张某是某运输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因违章停车并与交警发生肢体冲突被判处拘役4个月,拘役结束后被原单位解雇。
之后张某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司机,在入职登记表中“有无犯罪记录”一栏中张某勾选无,在司机岗位的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与交警发生冲突等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张某在商贸公司工作了近两年,突然收到公司发出的辞退通知,辞退理由是他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其犯罪记录,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
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认为,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有犯罪前科提出询问或明确要求时,劳动者有如实告知义务,公司能够证明入职登记表包含关于犯罪记录的填写栏目,规章制度中也佐证了张某的工作岗位具有无相关犯罪记录的特殊需求。
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张某要求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
因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存在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在未被改造教育前继续从事工作可能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
但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也就是经教育改造后回归社会的人员,其就业权利不应受到歧视。
特殊岗位不构成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雇:
1、《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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