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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法顾邬山: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还能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2023-11-17 次浏览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以什么标准支付?是不是给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全部由生育保险承担?

01

女职工产假工资支付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给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全部由生育保险承担,甚至一些女职工也有类似误解。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以什么标准支付?是不是给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全部由生育保险承担? 01 女职工产假工资支付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给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全部由生育保险承担,甚至一些女职工也有类似误解。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分两种情况支付: 1、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但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02 员工可以主张企业补足差额 张女士2015年6月入职安徽省某传媒公司担任UI工程师,2016年12月12日张女士生育,开始享受产假待遇。 从2017年1月开始,张女士从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领取生育津贴,期限为5.5个月,标准为2620元/月,2017年6月5日产假结束张女士继续上班。 两个月后,张女士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差额,张女士主张其产假前实际工资为9300元/月,而生育津贴每月只支付了2620元/月,故公司应当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39220元。 法院认为,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不足的,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规范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不能据此得出女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差额的结论。 本案张女士产假前每月工资9300元,扣除需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后,张女士产假前每月工资收入为8824.9元,故张女士5.5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应为48536.95元。 张女士产假期间正常工资收入与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29586.65元,公司应予补足。 03 未支付产假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1、不支持经济补偿 (2022)粤06民终1755号 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也即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区别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故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待遇并不属于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故李某以公司存在拖欠其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理据,本院不予维持。 2、支持经济补偿 (2021)粤01民终28377号 法院认为,产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支付产假工资,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时,无需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时,用人单位应该将已支付的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故无论是发放产假工资还是发放生育津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都应向邓某进行支付,公司在邓某休产假期间未向其发放产假工资,邓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分两种情况支付:

1、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但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02

员工可以主张企业补足差额

张女士2015年6月入职安徽省某传媒公司担任UI工程师,2016年12月12日张女士生育,开始享受产假待遇。

从2017年1月开始,张女士从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领取生育津贴,期限为5.5个月,标准为2620元/月,2017年6月5日产假结束张女士继续上班。

两个月后,张女士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差额,张女士主张其产假前实际工资为9300元/月,而生育津贴每月只支付了2620元/月,故公司应当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39220元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以什么标准支付?是不是给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全部由生育保险承担? 01 女职工产假工资支付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给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全部由生育保险承担,甚至一些女职工也有类似误解。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分两种情况支付: 1、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但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02 员工可以主张企业补足差额 张女士2015年6月入职安徽省某传媒公司担任UI工程师,2016年12月12日张女士生育,开始享受产假待遇。 从2017年1月开始,张女士从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领取生育津贴,期限为5.5个月,标准为2620元/月,2017年6月5日产假结束张女士继续上班。 两个月后,张女士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差额,张女士主张其产假前实际工资为9300元/月,而生育津贴每月只支付了2620元/月,故公司应当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39220元。 法院认为,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不足的,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规范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不能据此得出女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差额的结论。 本案张女士产假前每月工资9300元,扣除需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后,张女士产假前每月工资收入为8824.9元,故张女士5.5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应为48536.95元。 张女士产假期间正常工资收入与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29586.65元,公司应予补足。 03 未支付产假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1、不支持经济补偿 (2022)粤06民终1755号 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也即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区别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故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待遇并不属于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故李某以公司存在拖欠其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理据,本院不予维持。 2、支持经济补偿 (2021)粤01民终28377号 法院认为,产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支付产假工资,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时,无需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时,用人单位应该将已支付的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故无论是发放产假工资还是发放生育津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都应向邓某进行支付,公司在邓某休产假期间未向其发放产假工资,邓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法院认为,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不足的,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规范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不能据此得出女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差额的结论

本案张女士产假前每月工资9300元,扣除需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后,张女士产假前每月工资收入为8824.9元,故张女士5.5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应为48536.95元。

张女士产假期间正常工资收入与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29586.65元,公司应予补足。

03

未支付产假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1、不支持经济补偿

(2022)粤06民终1755号

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也即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区别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故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待遇并不属于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故李某以公司存在拖欠其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理据,本院不予维持。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以什么标准支付?是不是给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全部由生育保险承担? 01 女职工产假工资支付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给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全部由生育保险承担,甚至一些女职工也有类似误解。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分两种情况支付: 1、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但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02 员工可以主张企业补足差额 张女士2015年6月入职安徽省某传媒公司担任UI工程师,2016年12月12日张女士生育,开始享受产假待遇。 从2017年1月开始,张女士从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领取生育津贴,期限为5.5个月,标准为2620元/月,2017年6月5日产假结束张女士继续上班。 两个月后,张女士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差额,张女士主张其产假前实际工资为9300元/月,而生育津贴每月只支付了2620元/月,故公司应当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39220元。 法院认为,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不足的,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规范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不能据此得出女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差额的结论。 本案张女士产假前每月工资9300元,扣除需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后,张女士产假前每月工资收入为8824.9元,故张女士5.5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应为48536.95元。 张女士产假期间正常工资收入与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29586.65元,公司应予补足。 03 未支付产假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1、不支持经济补偿 (2022)粤06民终1755号 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也即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区别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故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待遇并不属于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故李某以公司存在拖欠其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理据,本院不予维持。 2、支持经济补偿 (2021)粤01民终28377号 法院认为,产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支付产假工资,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时,无需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时,用人单位应该将已支付的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故无论是发放产假工资还是发放生育津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都应向邓某进行支付,公司在邓某休产假期间未向其发放产假工资,邓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2、支持经济补偿

(2021)粤01民终28377号

法院认为,产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支付产假工资,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时,无需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时,用人单位应该将已支付的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故无论是发放产假工资还是发放生育津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都应向邓某进行支付,公司在邓某休产假期间未向其发放产假工资,邓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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