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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涨迅猛,且用人单位败诉率非常高,一方面是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是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确实存在很多用工不规范的情形。
虽然劳动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但劳动者维权应遵循合情、合理、合法原则,劳动仲裁或诉讼等维权方式,只是权利的救济通道,绝非不劳而获的捷径。
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不诚信诉讼的情况,个别劳动者专门利用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的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争议,俗称“劳动碰瓷”。
此种情形,劳动者的诉求具备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果依照正常审理程序,用人单位必败无疑,但其并非以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浪费了宝贵的劳动维权资源,扰乱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果劳动者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被认定为“劳动碰瓷”,其所提出的赔偿诉求,即使于法有据且举证充分,也无法获得支持。
马某2021年6月进入吐鲁番市某电动车店从事仓库搬运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按日工资113元/天计算劳动报酬。
马某在电动车店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由老板席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22年3月马某结算全部工资后离开了电动车店,然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电动车店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代通知金等共计44649.2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电动车店向马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600元、经济补偿金1700元、代通知金3400元,双方对于仲裁结果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询,自2009年至今马某在吐鲁番两级法院共提起劳动争议案件21件,其中先后在xx地产销售公司、xx保险公司、xx超市、xx劳务派遣公司、xx酒业公司、xx安保服务公司、xx信息科技公司、xx酒店等处工作,时间最长2年,最短在岗3天,劳动关系结束后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相关赔偿。
马某多次利用企业法律意识薄弱,通过主张“劳动者”的权利而获得经济赔偿的诉讼行为,明显不是为了追求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
法律所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所保护的劳动者应当具有参与社会劳动的诚信与善意。
如果劳动者多次利用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用工不规范的缺陷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形下让劳动者获得利益,会鼓励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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