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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采取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伤(病)情痊愈,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工伤复发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复发医疗费报销有区别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规定并没有针对工伤复发情形进行待遇标准区分,因此,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没有区别,也不会打折扣。
已经离职还能享有工伤待遇吗?
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工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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